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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维修三次未修好 莘县消协调解换新机

015年2月2日,莘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的洗衣机维修了三次仍然无法使用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洗衣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2年11月11日,莘县城区的消费者刘某在莘县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价值1380元。截止到2014年10月份,不到两年的时间,这台洗衣机先后维修了三次,两次更换电脑板。自2014年10月份洗衣机无法使用后,商场仅派人去查看过一次,而且告知没有电脑板了,无法维修,直到2015年1月29日,两个多月的时间,刘某虽多次给商场打电话,商场却始终推脱。无奈之下,刘某于2015年1月29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要求退换洗衣机。
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与商场联系,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洗衣机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为三年。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退换洗衣机。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答应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新洗衣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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